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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江苏省委改革办与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江苏公共新闻频道联合策划的大型改革政策解读节目《黄金时间改革政策e解读》关注
2016年起,江苏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谁污染谁治理 谁损害谁担责”。
截至2022年底,江苏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位居全国前列。
2018年5月23日,苏州高新区原环境保护局接到对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偷排废水的投诉后,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查实该企业电镀废水渗漏经土壤流入河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经鉴定评估,该案违规排放废水118吨,受污染土壤总面积约3400平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622.7万元。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与赔偿义务人开展了多轮磋商,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赔偿义务人缴纳了赔偿金,土壤、地下水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地表水环境损害赔偿金由区财政统一调配用于苏州高新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省各地有哪些案例实践?如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履行赔偿义务,江苏有哪些多元“解法”?
针对“损害担责 守护青绿江苏”,《黄金时间》邀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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